长安挂机软件下载,2017年4月10日讯,未成年人在哪些公共场所更易发生伤亡事件?本文统计了2014年至2016年51个北京法院的判例,其中,水渠、池塘、河沟等场所成为可怕的黑洞,有12条稚嫩的生命被其吞噬。而游乐园这一充满欢乐氛围的公共场所,是未成年人受伤最多的地方,有20个孩子遭受了骨折皮裂之苦。
值得注意的是,游乐园中充气城堡一类的充气设施,看似充盈柔软,实则危险重重,有14起索赔案例因此而起,占案例总数的近三成,家长应重视。
但是,仅有监护人的重视还不够,在51起案例中,有28起是由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赔偿主责,甚至是全责。因此,公共场所,特别是儿童娱乐场所的管理人,应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,做一个善良友好的从业者。
检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,2014年至2016年,北京法院共审判了以“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”为诉由的案件710起,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51起,占总体的7.2%。
从未成年人的年龄来看,年龄越小伤亡的概率也相对越大。51起案例中共有54名未成年人伤亡,按照最新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共31人,占总体的57.4%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共23人,占总体的42.6%。
二是水渠、池塘、河沟等水域,共9起,占总体的17.6%。这类场所也是死亡事件的多发地;
其他受伤事件的发生场所较为分散,包括公园(5)、泳池(4)、电梯(3)、浴室(2)、滑雪场(2)等,共16起。
从判决结果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来看,有42起案件,公共场所管理人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,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,占总体的 82.4%。其中,公共场所管理人负主要责任的共25起,监护人负主要责任的11起,还有6起原被告各担责50%。
另外,被告无责的共6起,占总体的11.8%,监护人无责的共3起,占总体的5.8%。
就本文统计的案例而言,凡是发生在水渠、池塘、河沟等场所的,未成年人无一例外都不幸死亡。这些场所并非只分布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,这其中既有沙场旁水深难测的河沟,也有臭味难闻的污水池;既有穿过城区的引水渠,也有藏身小区大院的水池。9起案件,12名受害人,其中3起均有两名未成年人丧命水底。
赵铭夫妇来京工作多年,在家乡读书的女儿14岁,儿子11岁。2015年8月暑假,夫妻俩将孩子接到了北京。8月19日下午,在屋外玩耍的两个孩子久久未归,惊慌的母亲在通州新河桥闸旁的河堤上,发现了女儿的一只小红鞋。一夜搜寻,20日凌晨,两名孩子的尸体在下游的凉水河桥下被发现。
事后,赵铭夫妇将事发河段所属的新河灌区管理所告上法庭,认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索赔100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新河桥闸附近河道上留存了未设置安全措施的缺口,同时法院也认为,孩子的父母没有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,最终,法院判决原被告负同等责任,被告赔偿50万元。
不能忽视的是,在记者的统计案例中,很多法院并不会将河道沟渠的管理者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”,原告因此会索赔无果。最典型的体现,是多起京密引水渠溺亡事件。
近三年,至少有5起溺亡事件发生在这条横贯密云、怀柔、顺义、昌平、海淀5区的河渠中,死亡7人,其中未成年人5人。这些案件,死者家属的全部诉求被驳回。各法院的依据是,京密引水渠并非以公众为对象的商业性经营场所,也不属于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,故其管理者不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。
本文所统计的游乐园,不只包括针对所有人群开放的大型娱乐场所,也包括一些商场、公园、快餐店、个体户为吸引消费者所设立的小型儿童乐园。相关案例20起,游乐园中的什么设施最易发生受伤事件呢?答案是充气城堡。
充气城堡类的游乐设施多由较柔软的PVC等材质的面料制成,在使用时由鼓风机不断供气以维持形状,正因如此,整个城堡并非均匀地充满气体,儿童在上面跳跃翻腾时,城堡表面受力不均可能导致儿童站立不稳,在摔倒或手撑地时发生骨折。这也是多数儿童为肘部和腿部骨折的原因。
2015年7月,5岁男童小磊(化名)在其父亲带领下玄武娱乐-网址,来到张某经营的充气城堡内玩耍,就在孩子父亲接电话的工夫,小磊胳膊摔伤,经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,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。事后,孩子父亲将张某诉至法院,索赔15万余元。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判决其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
除了儿童玩耍时受伤,充气城堡质量轻的特点,还易发生一个意外:被大风吹翻。在外地曾有儿童因此重伤,甚至身亡的案例。
2014年12月,在北京房山某小区,13名儿童在肖某经营的户外充气城堡中玩耍,大风刮来,充气城堡固定装置脱落,充气城堡被风掀翻,导致在该充气城堡上娱乐的多名儿童及附近看护的家长受伤。事后,有三名受伤较重的儿童将肖某诉至法院,经过法院判决和调解,肖某共赔偿三原告16万余元。
成本低回报高,导致这种游乐设施在小区、公园,甚至是马路边遍地开花,据悉,因为兴起时间并不长,目前我国对此类充气游乐设施在质量方面尚未颁布统一的国家标准,监管方面也存在空白。
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,与本文的统计案例中,法院多酌定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。有9起案例,仅有一方承担全部的责任。
2014年12月,一名4岁女童同父母入住一家连锁酒店时,被床头上方融化滴落的灯罩灼伤头部,法院判决酒店担全责;2015年3月,幼儿园放学后,一名三岁女童被叔叔接走,后女童在村边的健身区玩耍时,坠入一旁的新凤河。法院最终判定村委会和河道管理者均无责,幼儿园从道义上补偿5万元。父母自他人接走孩子后监护失职,导致悲剧,应负全责。
监护人被判定担主责的原因较为统一,就是没看好孩子。例如孩子在游乐园中玩耍时父母应该进去看护却没有,逛商场时放任孩子奔跑而不加管束,在公园游玩时让孩子蹬上不该踩踏的石桌等。
2014年2月,6岁的女童小涵(化名)随母亲王某前往滑雪场滑雪。在小涵独自一人乘坐运送滑雪者的“魔毯”时,胳膊卷入传送带,导致小涵胳膊、手掌等处骨折、皮肤裂伤。
事后,王某向滑雪场索赔38万多元。法院审理期间,滑雪场未能提供“魔毯”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,法院认为,不管小涵在“魔毯”上摔倒的原因如何,滑雪场提供的设备都不应该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。最终,法院判定原告自负30%的责任,被告公司承担70%的责任。
2015年10月,3岁男童在气垫床上玩耍时摔伤,法院查明,气垫床的经营者未安排工作人员在近旁陪护指导,属于管理不到位,法院最终判定经营者承担70%的责任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在一些案例中,尽管一些儿童娱乐场所的设施经过了安全检测,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,但是,法院仍然判决其担主责。
法院认为,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的场所,其管理者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标准,经营者必须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,消除危险,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,使其无法接触此类危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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