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点娱乐-网址卡丁车(Karting),又称高卡车(Go-Kart)或小型赛车,是一种赛车运动。可分为练习车、FA、SK、SK2。
练习车 没有严格的限制,一般使用200cc四冲程引擎或80cc二冲程引擎,极速大约50km/h,最大马力约3-5匹,主要作用是让没有赛车经验的人体验卡丁车,也用作儿童及青少年的赛事。
FA 配用125cc两冲程引擎且经国际卡丁车联会认可的引擎,极速大约150km/h,最大马力约33匹。
SK2 配备250cc两冲程引擎及变速箱,最大马力约90匹,极速约250km/h。由于车速甚高,一般会配上扰流设备,增加稳定性。
第一辆,供儿童乘骑的卡丁车,由一个座椅,脚踏板,锂电池,电动机和一个方向盘组成,带4个轮子,电驱动,最高时速14mph。
第二辆卡丁车,供成人使用,由发动机,驾驶室,转向机构,变速装置和一个座椅组成,带4个轮胎,4驱单缸,发动机排量200cc,最高时速60-90km/h,用于游戏比赛。
第三辆卡丁车,也是供成人使用,用于娱乐,发动机排量400cc,最高时速60-90km/h,离地间隙310mm,轴距2450mm,车辆尺寸3140×1850×1580mm。
很明显,第一辆卡丁车适用人群是儿童,所以设计时速和操作都比较简单,符合《税则注释》品目95.03项下”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“的描述,故应归入品目95.03项下。
第二辆和第三辆的相同之处是都供成人娱乐使用,车辆的组成结构、驱动方式和时速也相似,但不同之处是第二辆卡丁车底盘很低,贴近地面,所以需要在特定的场地使用,而第三辆卡丁车底盘较高,使用场地不受限制。那这个对归类会有影响吗?
品目95.08中:(一)“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”是指主要目的为游乐或娱乐的装置、组合装置或设备,用于运载、传送、导引一人或多人越过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径(包括水道),或者特定区域,这些设施不包括通常安装在住宅区或操场内的设备;
第二辆卡丁车一般是在游乐场使用,专门设有卡丁车赛道,故符合95章章注释六的描述,应归入品目95.08项下。那第三辆卡丁车该如何归类呢?
其实,第三辆Go-Kart属于全地形车,为娱乐用场地车,故实际上不是卡丁车。
本国子目注释 子目8703.1011全地形车,是一种集娱乐、体育运动、旅游于一体的特种车辆,可在沙滩、草地、山路、旅游场所等多种复杂路面行驶。除驾驭外,也可以用于载送人员或运输物品,全地形车一般装备单缸或双缸小型内燃发动机,采用传动链(或传动轴)将动力传至车轮,驱动整车行驶,一般为四轮,装备摩托车式的跨骑式座位,不带乘员座,方向把操控转向,采用非公路用低压轮胎,符合阿克曼转向原理,前、后悬架均采用类似轿车用的独立悬架设计,装有电动机、变速器、离合器、传动链(或传动轴)、前后减震器等,本子目也包括用方向盘操控的带有乘员座的类似车辆(Go―Carts)。故第三辆Go-Kart应归入品目87.03项下。
好了,三辆Go-Kart车落谁家都清楚了吗?其实第二辆才是卡丁车,由此可见,商品归类不能单从品名来判断,还是要从商品的结构组成,用途等多方面考量。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,我们下期下见。